厦门市出台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3-05-10 09:48:00来源:民生资讯








  一是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优先保证建设用地,不具备划拨条件的,给予适当优惠;二是机构经审批登记后,减免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和垃圾处理费等,水、电、气(燃料)与居民用户同价;三是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运营和开办给予补助,床位综合责任险和特定服务对象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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