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福建省民政厅获悉,今年2月1起,《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的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
为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权益,福州、厦门、漳州等地出台相关文件,贯彻落实《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得到大幅提高。
福州市从2月1日起,城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从现行每人每月350元(马尾区每人每月40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集中供养标准从现行每人每月430元(马尾区每人每月45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750元。
同时,福州市政府要求各县(市)政府应根据政策及统计部门提供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数据自行研究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公布执行。福州市还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与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挂钩调整机制。今后,每年按统计部门提供的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以上确定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在此基础上提高20%-30%。
厦门市民政局下发《厦门市民政局关于2013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部分民政定补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从1月1日起,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415元提高到800元,散居供养从每人每月415元提高到600元。
漳州市下发《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文件通知,从2月1日起,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的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调整后,全市农村五保平均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442元。(董建国)




